仕途红人 第806节

二年后,因被嫌疑人举报滥用职权,周临波获刑1年。和他一起被判刑的还有他的领导明元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沈东林。

在周临波和沈东林案的审理过程中,多名知情人士证实,该案是天宁市政法委原书记周小健的批示案件,当时明元区公安局相关领导曾多次面见、写信给周小健,希望他不要干预办案,但均没有取得效果。

三年前,叶开和唐斌在明元区经济开发区成立公司,准备生产汽车配件。唐斌利用担任项目副总指挥兼现场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与汤庆刚的公司签订了购买设备的相关合同,收取汤庆刚财物近百万元。

后来由于公司叶开发现设备存在严重问题及唐斌有受贿行为,向明元区公安分局报案,唐斌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监视居住。

相关案卷信息显示,唐斌出事后,其妻子托关系找到了中间人徐宁,希望徐宁出面与叶开沟通进行赔偿。

二年前的某一天,徐宁在唐斌被监视居住的宾馆见到了唐斌。双方达成1000万元的赔偿协议后,唐斌被取保候审。

在多份判决书中,唐斌的妻子和徐宁曾供述,申请会见是希望尽量赔偿损失,获得叶开的谅解。

事后唐斌的妻子还曾通过短信表达了对叶开的感谢。此后,叶开也没有再继续追究责任。

明元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沈东林在举报信中说道,实际上受害人叶开此前多次提出会见要求,但是考虑到办案情况,警方一直没有同意。

之所以后来同意会见,一方面是已经完成证据固定,且当天会见前已告知唐斌对其取保候审,做好了取保前的笔录,也就是说不担心有串供或翻供的情况。而且我有安排会见的权限,也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安排的会见。

执行会见命令的是明元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时任教导员的周临波。据他反映他不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主要是当天恰巧是他值班,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他并不清楚。

周临波说是接到沈东林电话后,他把情况记录后,便根据指示安排了会见。

就在被取保候审两年后,唐斌报案称在该案中被叶开和徐宁敲诈勒索,同时控告沈东林、周临波滥用职权。

后来,明元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对唐斌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同时,针对周临波和沈东林一案,天宁市政法委书记周小健曾组织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并亲自听了案件的情况汇报,认为叶开、徐宁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沈东林等二人的行为造成唐斌被敲诈勒索1000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959章证据不明显

涉嫌滥用职权罪,周临波和沈东林被明元区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来两人被刑事拘留,7天后被批准逮捕。

在唐斌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叶开多次向时任明元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沈东林及周临波等人反映,因为唐斌的问题使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公安机关能在侦办唐斌、汤庆刚的案件过程中,帮助自己挽回损失。

沈东林获知唐斌将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消息后,便电话通知了叶开,叶开提出马上安排徐宁与唐斌就赔偿问题进行交谈。

沈东林遂将周临波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叶开。周临波按照沈东林的安排带徐宁至监视居住点唐斌的房间与唐斌交涉,并让负责看管的辅警离开房间,只留下徐宁与唐斌两人。

在二人交谈期间,周临波曾进入房间,督促唐斌尽快就损失问题与叶开达成协议。

明元区人民法院负责此案件审理的法官认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沈东林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沈东林违反规定向叶开泄露办案秘密,安排叶开、徐宁等人至监视居住点会见唐斌、汤庆刚,并指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予帮助,致使叶开等人利用公安机关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影响力对唐斌、汤庆刚施加压力,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临波身为明元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违反办案规定,安排与案件无关人员徐宁与唐斌会见、谈判,并将负责看守的辅警支开,为二人谈判提供便利。

在谈判过程中,周临波也进入房间对唐斌进行言语劝说。可见周临波明知他人意图通过公安机关的职权来挽回经济损失,仍积极提供帮助,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明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沈东林、周临波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人进行上诉后,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周临波和沈东林在举报信中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有消息说是时任天宁市政法委书记周小健一直在关注案件情况。

让人意外的是,明元区人民法院和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唐斌案受害人叶开和中间人徐宁,不构成敲诈勒索,但沈东林、周临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维持原判,是周临波和沈东林没想到的。

沈东林在举报信中提到,批准会见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符合办案要求,且当时不知道唐斌的妻子此前找过徐宁。因相关负责民警休假了,他才打电话给周临波安排会见。

周临波则表示,自己在此前和叶开、徐宁都不认识。唐斌监视居住的房间有监控,两人沟通时,房门是打开的,有辅警在门口值守。我按规定进行巡查,具体说了什么我也记不太清楚。

周临波表示,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监控录像中背景噪声主要为电视中的人声,对目标对象的语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间无法分离,因此不具备检验条件。既然是不具备检验条件又如何认定就是我说的。

同时,他还提到在庭审期间,自己的辩护律师曾请求合议庭播放会见期间的录音录像,开展法庭调查,却遭到拒绝,自己的工作笔记也在审理中丢失。

沈东林和周临波还表示,唐斌监视居住房间的监控记录系警务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如要调取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除了案件承办人之外,其它人均无权调看,而唐斌是如何获取到监控录像的,办案机关却没有进行追究。

对于获取监控记录的情况,案件当事人唐斌表示,取保候审第二天他返回监视居住的酒店,从被限制居住的房间拷贝了与徐宁会见当天的监控录像。

唐斌说是之前看到他们从房间主机上拷贝所以知道在哪里。当时受到了徐宁等人的威胁,不掏钱就不让出去。因为害怕,所以才在两年后进行举报。

沈东林和周临波则表示,监视居住的房间只有摄像头,不可能放置主机。且唐斌被取保候审之后,汤庆刚还在审查之中,监视居住点24小时有民警值守,不可能拷贝到录音录像。

经多地公安机关证实,监视居住点主机一般不会放置在监视居住房间,即便是临时设备,也会加密处理,嫌疑人无法获取到设备密码。

由于认为在调查、审理中均存在问题,周临波开始进行申诉、信访。期间,周临波获取了更多有关周小健干预办案的信息。

据周临波提供的一段与天宁市检察人员27分钟时长的录音显示,检察官曾向周临波透露:“我虽然是你这个案件的主办人,但是我原先觉得这个案件不应该这样办,包括后面的一些事情,主要是这个案件的幕后,有领导的批示。”

另外,周临波反映,他的案件是由天宁市检察院反贪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以他的级别,还达不到由市检察院调查,并指定异地管辖。

两名民警获刑,在天宁市公安系统引起了不少讨论。

知情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后,都不认为周临波和沈东林有滥用职权行为,时任明元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曾在该案的二审前找到周小健,希望能公正调查、审理此案,而周小健向其表示,听取检察院汇报后,认为确实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天宁市公安局王副局长还曾亲笔写信给周小健,希望公平审理。

主要是一审过后,周临波开始申诉、信访。天宁市公安机关曾对相关证据、犯罪要件等进行过研判,并邀请比较知名的法学专家做了法律分析,均认为沈东林和周临波不构成犯罪。

第960章大胆妄为的秘书

王副局长曾建议以组织的名义与天宁市法院进行沟通,恳请法院依法办案,但领导没有批准。

于是他以个人的名义给天宁市政法委书记周小健手写书信,向其介绍了案情和专家意见。

他在信中提到尊敬的周书记,据说这个案件是您批示的,我认为您批示的原因是要求下面把整个事情调查清楚,但您不可能要求下面必须就这个案件进行定性,如何办案。

可能下面误解了您的意思,导致把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办成犯罪案件。希望书记关心、关爱干警,不要让干警流血又流泪’。

王副局长除了写信给周小健外,同时还写信给了天宁市中级法院的负责人,希望能公平审理此案。

几天后,王副局长接到周小健专职秘书王兴纬的电话,被告知信件周书记已经收到,但并不知道该案件,未作出批示;具体案件书记不方便插手。

王副局长之所以写信,也是基于当时在在天宁市政法系统有多个关于周小健批示该案件的说法。此外,基于周临波和沈东林的级别,由天宁市检察院反贪局调查也是不正常的。

始终对案件办理存疑的周临波再次到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查询案件情况,获取到的信息让周临波更加肯定案件受到了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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