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315节

  凶器是张大带到现场的。

  一个人,提前12小时准备刀子,又在凌晨三点主动走到医院,随后凌晨四点,用准备的刀捅刺对方17刀,险些丧命......

  简洁来看,这就是很明确的故意杀人!

  审判台。

  “这......”

  审判长孟俊峰沉默,眉头紧蹙。

  思索片刻后,他扭头,再次看向被告席。

  “被告方,代理人所说......”

  代理人席位。

  听着审判台的例行询问,范贺微微抿了口茶水,脸上流露出志在必得的微笑。

  他的能力很强...能在海城卷到这个地步,自然不是一般人,他有信心,这个辩点没人能反驳。

  只是......

  审判长孟俊峰:“你方是否认同?”

  话落的刹那。

  两个字瞬间响起。

  “异议!!!”

  “我方有很明确的异议!!!”

  被告席。

  近乎是在法官声音结束的刹那,反对的声音立马传来。

  这下。

  代理人席位,公诉席,甚至是旁听席,所有人微微一愣。

  明确的...异议!?

  凶器提前12个小时藏匿,随后用其捅伤,存在明确矛盾,自身也有动机的刘国富身上......

  这怎么想也洗不掉嫌疑吧!

  就在众人皱眉,屏息凝神,等待徐德给出答案的时候。

  便见,他微微张开嘴,下一秒......

  “审判长,就本案而言......”

  “案件。”

  “没有凶器!”

  没......没有凶器?

  四个字落下的刹那。

  第一法庭,近千人大脑齐齐卡壳,所有人看着徐德愣在原地,竟短时间想不通这句话的含义。

  徐德却没停下。

  他继续道:

  “首先,器械与器械之间的性质不同。”

  “有些器械,随身携带式为了杀人而用,而有些器械...则是为了自保!”

  什么才是凶器?

  众所周知,对别人造成伤害的,才算是凶器。

  但凶器本质就是器械,难道有没有想过...什么器械,才会在司法中,被第一时间认定为凶器?

  毕竟。

  一根小学学习用的圆规,与一把西瓜刀,都很锋利。

  但,为什么西瓜刀会成为管制工具?而圆规会开放购买?分明都能轻易杀死人。

  如果代入这个思维。

  你就会发现,好像在杀人领域中,只要你想,那所使用的器械就没什么区别,但徐德要说的是......

  有区别!

  “我方委托人,被告人张月在案发前夕,并非谋杀,案件器械,也并非为了杀人而带......”

  “这把刀的真实定位是......”

  徐德顿了顿,旋即表情严肃,一本正经的开口道:

  “是防御性道具!”

  代理人范贺:?

  公诉席:?

  听审席:?

  防...防御性...还是道具!?

  嗯?

  众人大脑再次陷入宕机,短时间空白,愣愣的看着对方。

  这些字他们都认识,但组合在一起...却显得是那么的晦涩难懂,令人难以理解。

  “被告方,你的意思是......”

  审判台上。

  就连审判长孟俊峰,都有些迟疑,他开口道:

  “被告人张月,案发前12个小时拿刀...本意不是杀人?”

  徐德点点头,“绝非谋杀!”

  孟俊峰又问:“她是为了自卫?”

  “没错!”

  徐德再次点头。

  “很明显,我方委托人,她是一个青年人、是一个朝气蓬勃,刚满18岁的女孩,她与刘国富之间存在明确的体型与生理差距......”

  “所以,当晚见面,需要一个防御性道具进行自卫。”

  一番话落下。

  别说审判区了,就是听审席,众人此时也是有点没忍住。

  “自...自卫?嗯?”

  “不是...拿刀捅人的是自卫,赤手空拳的是威胁...我怎么感觉那么怪呢?但稍微一想,好像又不是不能理解,可还是觉得怪......”

  “刀是防御性道具!?”

  “等等,我有点笨,你等等,让我思考一下......”

  “月黑风高夜,持刀捅人的行为是在进行自卫...有点意思。”

  “......”

  听审席众人欲言又止,止言又欲。

  有人歪了歪脑袋,愣愣的看着徐德,不知道这句话,究竟是在怎么一个脑回路下说出来的。

  范贺的脸流露出匪夷所思的表情。

  他皱着眉,张着嘴,不可置信的看着对方。

  范贺知道自己没有道德。

  他也知道自己的底线较低。

  这很正常。

  毕竟,律师这一行就是这样,你底线越低,道德越烂,往往在庭审中更能占据优势位。

  范贺本以为,自己的道德底线,以及思维已经足够低了,但眼下......

  他算是小巫见大巫。

  碰到真正的低手了!

  什么叫捅了别人17刀的刀子,是自卫!?

  “被告律师,你的意思是,被告人张月,持刀是自卫,不存在谋杀?”

  “这把刀,也不是凶器,而是作案工具......”

  范贺忍不住了,忽的开口,违反庭审秩序询问。

  “甚至...不该以凶器来定义这把刀!?”

  “没错。”

  被告席。

  徐德的德行很高,他选择包容对方打断庭审秩序的行为。

  “这把刀从本质来说,不是凶器!”

  范贺忍不住道:“如果这都不算,那什么才是凶器?”

  “自然是司法原文上明确标注的!”

  徐德理直气壮,眉头皱起,很明显,是在质疑对方的法理水平。

  在司法中,什么才是凶器都不知道?这人到底读没读过书!?

  果然,正如钱昊所说,对方与他们自己完全不是一个物种,甚至都快有生殖隔离了......

  不过徐德是个有道德的人。

  “诸位。”

  “有关‘携带凶器’的认定,我们可以看最高院的法释。”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官方明确定义的违法禁止物品不多。

  枪、锐利的刀、炸弹,一旦作案,都算凶器。

  而除此外,效力低一级的便是,不具备凶器认定,但依旧作案的器械。

  理论上,张大的刀就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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