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309节

  “被告人张月存在明确违规。”

  “首先,就本案,监控所表示的证据中,足以体现,一刀便能制止侵害。”

  第一刀的时候。

  刘国富就想跑了,那时他感觉自己就是个破了洞的气球,整个人的力气和精力向外流淌,瘪了下去。

  随后是第二刀和第三刀。

  三刀下去。

  在监控视角中,刘国富已经躺在地上。

  “而被告人却再次捅刺14刀!”

  “在侵害已被制止后仍反复攻击要害,强度明显过激,不属于防卫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王安眼神一凝,并未停下口中的话。

  他再次道:

  “被告人在可以辨认、已经没了防卫需要,还进行重伤,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有关防卫过当,为了不被人滥用,所以会很苛刻。

  常规的防卫时。

  如果有人打了你,随后对方想跑,你要是追上去与之缠斗...这就算互殴。

  是否需要防卫,关键点在于,‘侵害是否还在继续’!

  比如。

  有人打了你一顿,对方打没力气,已经停止殴打,准备走,这时候你在背后给他两脚。

  这是板上钉钉的互殴。

  但如果。

  你反抗的时候,是在对方欺负你的行为还在继续,对你造成了压迫,那么......

  你就符合了正当防卫。

  受害者刘国富在监控中虽然看不到脸,可身体的状态,哪怕是个白内障都能看得一清二楚。

  三刀过后,对方已经躺在地上,危险解除。

  也就是说。

  此时对张月而言,周围已经没了威胁。

  可被告人张月,在无威胁的情况下...却继续补了14刀,这算什么?

  算故意!!!

  “综上所述。”

  “无论是行为,还是矛盾与动机,证据链都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月,存在主观杀人意念。”

  检察官王安,开口如实说道。

  他的逻辑很锐利。

  就像是一把锋利的手术刀,将这起案件最核心,最难以评审的地方说出。

  整个第一法庭,足以容纳近千人的地方。

  在这话落下后,陷入沉默。

  是的。

  追杀,就是案件最核心的因素!

  如果没有后续那14刀...检察官绝不会指控对方‘故意杀人未遂’!

  哪怕张国富因为前三刀死了,他们也不会提起故意杀人。

  最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只有故意伤害的指控下,徐德若是能咬死嘴不松口,说不定真就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了。

  甚至......

  哪怕不死咬防卫。

  只是简单的博取同情,说事出有因,情节特殊,那么,在舆论的加持下,法院可能就半推半就的判个五六年,甚至是缓刑也有可能!

  可偏偏的。

  张大补了14刀!

  一共17刀,这法院和检察院就不能无视了,一旦判决出现差错,后续会有无数人进行模仿!

  不过......

  但......

  “异议!”

  “我方不认可公诉方所说的依据!”

  被告席上。

  徐德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开口驳回。

  他伸出手,将一张打印出的材料举起,上面赫然是有关强奸与无限防卫权的应用。

  “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权)”

  “原文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说着。

  不等对方开口,徐德便继续道:

  “公诉方,上述将一整个防卫行为拆成了3刀与14刀。”

  “但实际情况...从来都只有17刀!”

  他说的话有些绕。

  但总结便是,这是一个持续性的防御动作,期间没有中断,没有停顿,只是单纯的在感受到危险后,抽出刀子向前捅刺17刀。

  并非是三刀能解决掉战斗,观察后又补了14刀。

  总的来说......

  “这17刀不分性质,也不分先后!”

  “有的,只是在感受到威胁后,下意识进行的防卫!”

  说着。

  徐德顿了顿,话锋一转,又忽的将语气放松,缓缓道:

  “被告人处于强奸的恐惧下,思维与精神和行为无法我们不能以苛刻条件要求她。”

  “如果真是奔着杀人而去......”

  “那么,这17刀出现的位置并非是腹部与大腿,而是脖颈!”

  如果是奔着故意杀人而去。

  那别说17刀了。

  3刀捅进喉咙,足够将刘国富弄死了!

  所以......

  “刘国富身上所受之伤不规则,无逻辑,无刻意奔着致命点而去。”

  “很明显。”

  “这是一个处于惊恐之下的女性,所做出的自我防卫行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人张月......”

  徐德的语气中带有一丝丝的坚定与不可否认,开口吐出。

  “绝非故意杀人!”

  话落过后。

  现场顿时为之一滞,旋即众人稍稍明悟。

  尤其是听审席,大多人明显是想到了什么,脸上露出恍然大悟的表情。

  刹那间。

  一阵窃窃私语再次响起。

  “对了,无限自卫权...设立的初衷便是,遭遇到紧急情况时,会导致当事人的思维混乱,焦急......”

  “如果这是个连续性动作,期间并无中断的话...那好像确实还在‘自卫’的界限内。”

  “自卫?真是自卫?”

  “......”

  听审席中。

  众人此时只觉得逻辑化成拳头,在不断殴打自己的大脑。

  客观来说,他们觉得检察官说的有道理,张大确实是存在杀人的主观态度,他们的舆论主要围绕于刘国富,甚至外界的报纸都没说对方没主观杀人意念。

  但......

  按照徐德的角度来讲,好像又是防卫。

  就如同李家村案,被告人王强从车上到撤下,是一个连续性防卫动作!

  甚至......

  除此外。

  ‘无限自卫权’的设立初衷,也有遭遇紧急的事情思考不过来,导致自身意外犯下很大的后果。

  区别在哪?

  十八中案,也就是徐德所经手的上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中,受害者是个学生,遭遇欺凌,假设对方在被欺凌时反抗杀人,百分百的防卫过当。

  为什么?

  因为‘校园欺凌’这件事,是一个很长,很缓的事情,它会给你极长的思索时间。

  反倒是突发事件。

  如抢劫、强奸、突兀的行凶,这些,时间短,给人的思索时间也短。

  身体会下意识的进行防卫,而没有思索的情况下,防卫的力度自然也取决于你的‘潜意识’!

  强奸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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