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内心也是稍稍思索。
但下一刻,他脑子里瞬间有了驳回的话语。
审判台。
三个法官小声交流着。
“绿森市那起案件还未宣判,刘国富还没被认定为强奸时存在个人意识,这......”
“怎么判定?”
“......”
三人彼此间交流着。
首先,张大确实是给出了一只录音笔。
录音笔里存着可以给刘富强定下,对方并非发病才强奸的证据。
可问题也来了。
证据是要用的!
只有用了,才能定为裁决,才是‘铁证’!
你不用,那对方的身份就依旧保持着精神病犯病。
让本案的审判长孟俊峰下定论?不,先不说自己没权限,单单是案子...绿森市案子可还没开庭!
没开庭,没宣判,那短期内,依旧要以‘精神病’的态度对待刘国富。
若是如此的话,对被告方便是个劣势,算是能佐证‘张大’故意杀人的态度。
正是因为对方是精神病,所以她才要动‘私刑’!
“先继续审吧。”
良久。
审判长孟俊峰,扭头看向被告方,思索片刻后,沉声询问道:
“被告方,你方是否有话要说?”
近乎是在这句话落下的刹那。
被告席,立马传来一道声音。
“异议!”
“审判长,我方有明确的异议要提出!”
只见被告席处。
徐德忽的开口,接着不等孟俊峰开口询问,对方便立马开口道:
“依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04条。”
“原文:‘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举例。
证据需要严密的联系才行。
比如:有矛盾,但行为是推搡导致对方死亡、不是捅要害,所以便不属故意杀人。
如此,便形成了,有矛盾,有动机,导致人死亡,却不属故意杀人的情况!
套入到本案,那便是......
“双方确实存在矛盾。”
“但矛盾≠杀人故意!”
“真要论,你方所言,绿森市出现的矛盾,是导致张大找上刘国富的原因。”
“而不是杀人的客观证据链!!!”
第166章 矛与盾,针锋相对
主观矛盾确实可以通过客观证据链推导出来。
但话又说回来了。
必须是,不存在任何无法解释与排解的矛盾的情况下,证据链才能作为证据,给主观意图进行定性。
举个例子。
你和一个人发生矛盾,随后对方死亡,但警方和检方给出的逻辑链却存在一个小问题。
比如解释不了为什么在你这搜不到任何有关凶器的信息。
那么仅靠这一点,就足够卡住对方给主观意图定性的进程。
除此外。
证据指向不同也一样!
比如,证据指向你会暴力杀人,但你却只是推了一下,如此,证据与现实并不统一,依旧无法构成你的主观意图。
“首先。”
“公诉方,您方所说的矛盾与客观证据链...并非指向被告人张大会去杀刘国富!”
“所有证据最多能指向,被告人张月,会前往第九通用综合医院,找上刘国富。”
“到此之后,有关绿森市的全部矛盾,便已经无法支持后续事件理论!”
被告席。
徐德缓缓开口,他的大脑此时就好似高端电脑的cpu,此时在不断的计算。
绿森市的矛盾,并不存在张月可能会杀人一类。
好似你跟一个人发生了口角冲突。
难道会杀人?
不会。
但这项证据却能很明确的看出,你与对方后续会从口角冲突升级,升级到互相辱骂,又或是殴打。
绿森市的矛盾,无法证明张大会去杀人!
“综上所述。”
“公诉方的反驳缺乏现实依据,我方不认为这起案件存在‘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
徐德摇头,开口将对方的话语进行否决。
话落。
这次还未等审判台开口。
公诉席。
检察官王安近乎是立马,便开口回应道:
“被告方律师。”
“您方或许搞错了一件事,检方并非是从绿森市一事判定被告存在杀人意图。”
“而是......”
“前往医院后!”
说着。
检察官王安顿了顿,他脑海中稍稍回忆,接着开口说道:
“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并未展露出故意攻击意图。”
“这只是客观证据链的前半段!”
“而后半段......”
证据链不是只有案发前的。
案发中,以及案发后,均可以被整理成案件证据!
王安指的是,检方之所以认定这是‘主观故意’,是从这套证据链中,被告人张大前往第九通用综合医院后...才展露出的!
也就是......
“双方爆发激烈冲突后。”
“案件受害者刘国富,身中17刀!”
王安沉声开口,说着,他将手中一份证据举起,赫然是医院所给出的身体检测。
除了身体检测以外。
还有案发第一时间所拍摄的照片,刘国富被捅成筛子的身体。
以及......
611号病房,那满地的血泊!
“17刀,足以证明案件被告人张月,是奔着杀人而去!”
“其主观态度,便是故意杀人,以及故意杀人未遂!”
王安缓缓开口。
说着,他顿了顿,忽的又话锋一转。
“你方认为,本案是‘正当防卫’,但......”
“根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其中第10条,(滥用防卫权,直接否定防卫性质)”
第十条是什么?
是......
原文是: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认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或重伤的方式进行制止,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若是存在上述,那这便不是防卫过当。
而是直接将防卫性质否定!
也就是存在‘故意’,即故意伤害,又或是故意杀人。
“依据《刑法》第20条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0、12条。”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手段、强度与侵害基本相当!”
公诉席。
检察官王安低头,他看着手中的诉书,开口,将上述有关信息全都念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