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从抱着孩子上大学开始 第178节

  这是根本理念的冲突,是控制权与独立性的博弈。

  一直沉默的李副总,这时轻轻咳了一声,开口了,他的声音比较平和:“谢总,刘总,张总的顾虑,也有他的道理。

  东海体系庞大,资源有限,肯定要优先保障直属单位,和控股公司的需求。

  不过,谢总提到的保持创新活力和技术生态,也确实值得重视。

  轩辕技术有它的特殊性,完全用传统国企的模式来管理,未必是最优解。”

  他转向张总,语气缓和但带着技术人员的执着:“老张,你看这样行不行?合资公司的模式,未必不能探讨。

  关键在于,如何设计一个既能发挥东海优势,又能激发未名活力的治理结构。

  比如,总经理人选,是否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名,董事会选聘?

  技术研发的决策,是否可以设立一个,由双方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来主导,给予一定的自主权?

  对外授权的事,也可以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和利益分配机制,不一定非要完全禁止。

  核心是,我们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让东海放心投入,又能让未名这样的创新团队,保持干劲和创造力。

  杨董事长也说了,要尊重技术,保护创新嘛。”

  李副总的话,无疑是在僵局中打开了一扇窗。

  他既肯定了张总的部分顾虑(资源保障),又支持了谢建军的部分诉求(创新活力),提出了一个折中探讨的空间。

  更重要的是,他再次提到了杨董事长的指示,这给谈判定下了一个必须遵循的基调,不能一味强调控制,也要考虑如何保护创新。

  张总看了李副总一眼,眼神有些复杂,但显然,李副总的话他不能无视。

  他沉吟片刻,脸色稍微缓和了一些:“李总说的,也有道理。这样吧,控股并表是我们的首选方案,但如果贵方坚持合资模式,那我们必须确保东海,在合资公司中的主导地位,和核心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条款,我们可以再详细谈。但有几条,是我们的底线:第一,东海股权不能低于51%,重大事项必须由东海说了算。

  第二,总经理可以由未方提名,但必须经过东海认可,且关键岗位(财务、人事等)负责人,需由东海委派。

  第三,对外技术授权,必须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且东海享有优先权,和收益的大部分分成。

  第四,合资公司的技术研发方向和重大投资,必须符合东海整体战略规划。”

  这依然是一个非常强势的、试图最大限度限制未名独立性,和自主权的方案。

  但比起最初的完全吞并,已经有了谈判的空间。

  谢建军与老刘、陈向东交换了一个眼神。他们知道,第一轮的交锋,双方已经亮出了底牌和底线。

  接下来,将是更加艰苦、更加细节的拉锯战。

  “张总提出的这些考虑,我们可以理解。”谢建军缓缓说道,“具体的条款,我们可以接下来逐条商议。

  但我们的基本原则,也希望东海能够理解并尊重:技术主导权、经营独立性、以及市场的开放性,是我们合作的基石,也是轩辕技术能够持续创新、创造最大价值的前提。

  我们希望,我们最终达成的协议,是一个真正能够实现一加一大于二,能够推动轩辕技术快速发展、为国家信息产业做出贡献的、公平合理的协议。

  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吞并或者束缚。”

  他的话语不卑不亢,既表明了愿意谈判的诚意,也再次申明了己方的核心原则。

  张总深深看了谢建军一眼,似乎重新评估着这个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的分量。

  良久,他点了点头:“好,那我们就接下来,就具体条款,一条一条地谈。

  希望我们都能本着务实、合作的精神,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同意。”谢建军微笑颔首。

  第一回合交锋,在激烈的观点碰撞和原则坚守后,暂时告一段落。

  没有一方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各自划定了谈判的战场和底线。

  真正的较量,在细节条款的拟定中,才刚刚开始。

  而李副总那看似中立、实则偏向保护创新的表态,以及那封匿名信带来的隐约不安,都为这场本已复杂的谈判,增添了更多变数和微妙的气息。

  谈判桌上,暗流依旧涌动。而执棋者,已展开真正的厮杀。

  1988年2月26日,下午。

  谈判在短暂的午休后继续进行。气氛比上午更加胶着,空气中弥漫着看不见的硝烟。

  茶杯里的水续了又续,桌上的文件翻动得哗哗作响,记录员的手指在打字机键盘上飞舞,试图跟上双方越来越快、也越来越专业的交锋。

  下午的核心议题,围绕着张总提出的几点底线,以及未名坚持的基石,逐条展开拉锯。

  这是一场真正的细节战,寸土必争。

  第一场,股权与治理结构。

  东海方面坚持51%对34%(未名)加15%(预留员工激励或未来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结构。

  但在董事会的席位分配上,东海要求7席中占4席,未名占3席。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东海委派。

  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或特定比例通过的重大事项清单上,张总提出了一份长达十几项的列表,涵盖了年度预算、重大投资、对外担保、核心技术转让、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利润分配、增资扩股等等,几乎囊括了公司运营的所有关键决策。

  “张总,这份清单,几乎将合资公司所有的重要决策权,都收归东海了。”老刘指着那份清单,眉头紧锁。

  “按照这个设计,我们34%的股权和3个董事席位,在重大决策上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话语权。

  这不符合股权比例应有的权利,也与我们保留否决权的初衷相悖。”

  “刘总,东海占股51%,是控股股东,在重大决策上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为了保障东海作为主要出资方的利益,和合资公司的战略方向不偏离。”东海的财务代表振振有词。

  “我们理解控股股东的权利,但公司法同样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郑律师立刻接话,声音冷静而犀利。

  “贵方提出的重大事项清单,许多项目,如一定额度内的年度预算、常规技术升级投资、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等,通常属于董事会普通决议范畴,不应纳入需要超级多数决的特殊事项。

  将如此多常规决策提升到需要小股东一致同意的级别,实质上等同于赋予小股东对所有日常经营的否决权,这反而会降低决策效率,也与贵方强调的效率原则不符。

  我们认为,重大事项应严格限定在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涉及核心知识产权转让或质押,等真正关乎公司根本利益的事项上。

  在这些事项上,我们可以同意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或约定比例通过,以体现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但其他经营决策,应尊重董事会,依据股权比例做出的决定。”

  “郑律师,您这是在偷换概念……”

  “我认为郑律师说得在理。”一直旁听的李副总忽然开口,他转向张总。

  “老张,合资公司毕竟是要面向市场、快速反应的。如果把所有条条框框都定得太死,确实可能影响运作。

  谢总他们担心的,不无道理。在保护东海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给合资公司一定的,自主经营空间。

  我看,这份清单可以简化一下,把一些常规的经营性决策拿出来。”

  张总脸色不太好看,但李副总发话了,他必须考虑。

  最终,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激烈争论,双方达成妥协:重大事项清单大幅缩减,仅保留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核心知识产权处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单笔超过注册资本一定比例(有待商定)的,重大投资等六七项。

  在这些事项上,需要四分之三以上(即至少东海4票+未名至少2票)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这实际上给了未名在真正关乎公司根本的问题上,拥有了关键的“一票否决”能力,只要争取到东海内部至少一票支持。

  而在其他事项上,则由董事会简单多数(东海4票对未名3票)决定。

  第二场,总经理与关键岗位任命。

  东海坚持总经理由未方提名,但必须经东海认可,实际等同于东海拥有否决权。财务、人事负责人必须由东海委派。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的核心,必须能够贯彻董事会的战略,也必须得到控股股东的信任。东海拥有认可权,是基本要求。”张总寸步不让。

  “我们同意总经理人选需要得到董事会,包括东海方面的认可。”谢建军平静回应。

  “但提名权必须完全且无条件地属于未方。这是保障合资公司经营独立性,和市场导向的关键。

  我们提名的人选,自然会充分考量与东海战略的协同性,和个人能力。

  如果东海对我们提名的人选有异议,可以提出具体理由,双方协商,甚至可以启动公开招聘程序,但最终人选,应由董事会依据其能力,和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契合度来投票决定,而不是由某一方单方面否决。

  至于财务和人事负责人由东海委派,我们理解东海在风险控制和人事监督方面的考量,但其工作必须对总经理和董事会负责,接受合资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其薪酬和考核也应由合资公司决定。不能成为东海派驻的监军,干预公司正常经营。”

  又是一轮拉锯。最终,在谢建军和李副总再次倾向于给予合资公司一定自主权的坚持下,达成了妥协。

  总经理由未方无条件提名,提交董事会表决,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即东海至少3票+未名3票全部支持,董事同意方可任命。

  这给了未方提名权,也设置了较高的任命门槛,但避免了东海单方面否决。

  财务总监和人力资源总监由东海推荐,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通过任命,但其人事关系和薪酬考核,纳入合资公司体系。

  第三场,也是最棘手的,对外技术授权。

  东海方面坚决要求,任何将轩辕相关技术,包括基于其开发的衍生技术,授权给第三方,包括未名母公司自身向其他领域授权的行为,必须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且东海享有优先权,和至少70%的收益分成。

  “这绝对不行!”陈向东几乎要拍桌子了,他脸涨得通红,“这等于完全锁死了轩辕技术!

  我们保留对外授权的权利,是为了促进技术生态发展,不是为了给合资公司上交买路钱!

  而且,未名母公司保留向非竞争领域,如非彩电、非东海主要产品线的其他行业授权的权利,这是我们的底线!

  这是轩辕技术能够持续发展、我们团队能够保持创新动力的根本!”

  “陈工,稍安勿躁。”张总语气冷淡:“技术是合资公司的核心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自然应该主要由合资公司,也就是主要由大股东东海享有。

  你们保留对外授权,就会侵蚀合资公司的独家价值,损害东海的投资利益。这不符合商业逻辑。

  至于创新动力,合资公司有充足的研发投入保障,你们的技术团队在合资公司内,一样可以搞创新。”

  “张总,我想您可能理解有偏差。”谢建军的声音依旧平稳,但带着不容置疑的力度。

  “轩辕核心架构和基础IP的知识产权,属于未名母公司,是未名以技术出资形式,注入合资公司的资本,而不是合资公司产生的资产。

  合资公司获得的是在约定领域,和期限内的独家或优先使用权。未名母公司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向其他非竞争领域授权,是行使其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权利,不构成对合资公司资产的侵蚀。

  相反,通过更广泛的应用,可以摊薄核心技术的研发成本,加速技术迭代,提升轩辕品牌的整体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最终会通过技术升级和成本降低,反哺到合资公司的产品中,使东海受益。

  这应该是一个正和博弈,而不是零和游戏。至于收益分成,在合资公司享有独家或优先使用权的领域,产生的收益自然归合资公司。

  但在未名母公司自行拓展的其他领域,产生的收益,合资公司(东海)可以通过一个合理的、象征性的收益分成比例,比如10%-20%,来分享技术增值带来的红利,而不是攫取大部分利润。

  这既体现了对东海作为重要合作伙伴的尊重,也保障了未名作为技术所有者,和持续创新者的基本利益。”

  谢建军的阐述,从法律(知识产权归属)和商业(正和博弈)两个角度,清晰地厘清了权利边界,和利益逻辑,比陈向东单纯的技术情怀,更有说服力。

  张总一时语塞,他看向己方的法务代表。法务代表低声与他交流了几句,显然,谢建军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论点,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即便如此,”张总仍不甘心,“合资公司投入资源进行针对性的优化和开发,这些衍生技术的知识产权,总该归合资公司所有吧?如果未名母公司可以随意使用,或授权这些衍生技术,对合资公司同样不公平。”

  “这一点可以明确。”谢建军点头:“合资公司基于轩辕核心技术,在约定领域内进行的、有实质性资金和人力投入的二次开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合资公司所有。

  未名母公司如需使用,需向合资公司支付合理许可费。

  反之亦然,未名母公司在其他领域开发的新技术,如果合资公司需要应用,也需支付许可费。权责清晰,公平交易。”

  谈判再次陷入细节的泥潭。关于约定领域的范围,是彩电,还是所有消费电子,还是所有信息处理设备?

  关于实质性投入的界定,关于许可费的计算方式……每一个定义,都可能意味着未来巨大的利益归属。

  双方的法务和财务人员,展开了更加专业、也更加针锋相对的辩论。

  窗外,天色渐渐暗了下来。会议室里的灯光,将每一张疲惫而专注的脸,映照得更加清晰。

  谈判已经持续了整整一天,所有人都筋疲力尽,但没有人提出休会。大家都知道,此刻的每一分坚持,都可能决定着,未来巨大的利益格局。

  最终,在谢建军寸步不让的坚持,和李副总促进技术生态、实现长远共赢的反复调和下,双方在对外授权问题上,达成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性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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