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贼不两立,王业不偏安 第724节

  向、李二人闻言俱是一愣。

  刘禅朝法邈示意,法邈这才从左右手中接过了一沓卷宗,几步上前递给了向朗与李严。

  向朗与李严二人虽然不解其意,却还是一起打开了这几份卷宗,看了起来。

  刘禅坐得随意,静静看着二人。

  他今日之所以召二人至此,非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要再榨一榨这两个被边缘化的『罪臣能吏』过剩的精力,让此二人来解决大汉如今最最迫在眉睫的制度建设问题:

  修订《汉律》,统一各州立法。

  如今益州、关中、荆州、陇右各地律令参差不一,或沿汉旧制,或用『汉科』,或杂以魏、吴之法,又或从权宜之规。

  官吏断狱,往往一事而数判。

  他在荆州这段时间,就已被各郡县律令混乱的问题弄得焦头烂额,而《汉律》那一套屎山代码,就是混乱的根源。

  却又不能直接用『蜀科』来治荆州。这律令的乱麻若不趁早理清,日后必有掣肘之患。

  因此,他要自己牵头,让向朗与李严二人会同有司,取各地律令之善者,删其繁芜,正其抵牾,修撰一部足可垂范后世的《炎武律疏》,彻底确立大汉的法统。

第469章 炎武律疏(下)

  两汉四百年,律、令、科、比,林林总总,极其庞杂,断罪所需比对法条已近三万条,两百余万言,七百余万字。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莫说普通的司法官员,就连大汉的廷尉正卿都无法遍览律令,这就使得刘禅这段时间在选拔、提拔律法相应官员时遇到了极大的阻碍。

  因为考核没有标准答案,甚至就连出题人都不知什么是标准答案,全凭师承、家学及个人好恶评判。

  没办法,两汉四百余年,『律、令、科、比』这一堆屎山代码实在太过复杂太过繁冗。

  首先是汉律。

  萧何定《九章律》九篇。

  叔孙通加《傍章律》十八篇。

  张汤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定《朝律》六篇。

  光律就有六十篇。

  东汉建立后,光武帝刘秀并未制定新律,而是继续沿用西汉律篇,将这套律篇体系完整继承了下来,即使这六十律篇已有许多累赘重复,但祖宗之法不可变。

  没错,起初最大的阻碍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因为这是刘秀再造炎汉后,宣示自家法统承继自前汉的政治表态。

  等到后来政权彻底稳定,这套屎山代码已经运行了起来,至少没有动摇后汉的统治根基,于是后汉朝廷也就没有再动著新律立新法的念头。

  虽然没有制定新律,但后汉法律并没有停滞不前,除了以上六十律篇之外,有两种法律形式承担了更新法律的职能。

  一是《令》,一是《科》。

  天子的诏令经过整理后可以上升为具有长期效力的『令』,对汉律起到补充甚至修改的作用。

  前代天子所定之法叫律。

  当代天子新定之法叫令。

  后汉每一代天子都通过发布新的诏令来更新法律,而没有去动那几部律典。

  这些诏令经过日常使用、筛选和整合,最终被编入律文,完成从诏到令,再从令到律的转化,是天子在国家层面的补充立法。

  至于科,则是律、令以外,朝廷各机构针对具体事务、具体犯罪与刑罚制定的单行法规。

  一则科条负责一件特定的事。

  后汉中后期,科条的数量急剧膨胀,其数至一二万条,民间怨之,谓『科条无限』。

  而除了令和科以外,后汉还有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形式:比。

  也叫『决事比』,它是在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援引先前的典型案例作为判案依据。

  『比』在西汉就已经存在,但大规模编撰『比』使之系统化,是东汉的风尚。

  东汉的司法官员和刑律大家对散乱的判例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形成了数百万字的判例集。

  他们将判例集上报朝廷,朝廷审核过后,又不断赋予这些判例集以法律效力。

  于是乎,东汉的司法官员在断案定罪时,除了查律、查令、查科,还要查比。

  同一个案子,律可能说判三年,令可能说判五年,科可能说罚金了事,『决事比』里面,又可能找到更轻或更重的先例。

  两汉四百余年,什么样的『决事比』都能找到,最后完全就是地方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所谓『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想让你活的,就找出能轻判的依据,想让你死的,就找出能重判的判例

  如此局面发展到东汉末年,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层层叠叠,互相覆盖,互相矛盾,已到了难以收拾、非改不可的地步,桓灵之世的民不聊生与它脱不了干系。

  但积重难返,后汉朝廷始终没有能力与勇气去动那部律典本身。

  因为自和帝以后,天子基本都是少帝傀儡,外戚宦官交替专权,又加上天灾频发,民变四起,导致朝野常有『更始受命』的异论。

  所谓『更始受命』,就是某些儒生术士根据谶纬神学推算,认为汉朝历数将尽,上天会在某个时间点收回汉家天命,另选一个贤德之人来更始受命,建立新朝。

  此时若敢动《汉律》,极易被扣上『变更高祖、世祖制度』的大逆帽子,引发剧烈的政治震荡。

  等到后面天下大乱,不论是汉是魏还是吴,都是《汉律》与本政权科条并行的状态,因为大家都要宣示自己承袭两汉的正统地位。

  丞相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五人所制《蜀科》,也就是如今的汉科,同样是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小幅的修正和增删,更多是一部因时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规。

  大汉夺下关中后,蜀科便已不适用于关中的情况了,于是又在原本蜀科的基础上增删修改以适配关中,给这套本就累赘的体系又加了码。

  因为关中实行的《汉科》与益州实行的《汉科》虽然同名,其内容却是不尽相同的!

  丞相在关中,倒还能好好梳理。

  可如今荆州克复,大汉又要针对荆州的情况制定一套《荆科》,甚至交州也将拿下半壁,到时…还有谁有丞相这样的能力?至少费、董允等重臣在荆州已忙得焦头烂额,却根本梳理不出个头绪来。

  如今的季汉与后汉面临的问题是类似的,祖宗之法不敢动。各州郡地方科条颁布的同时,两汉近千万言的律令科比依旧沿用。

  地方混乱难治。

  而懂法的官吏却严重不足!

  那就只能任用荆州本土士人。

  这就导致现在的荆州汉律、汉科、吴科一时并用。

  费甚至提出要大赦天下。

  这样一来,既能示新复之地以天子恩典,所有积压下来的冤案旧案也能全部出清。

  官府轻装上阵,就能让荆州的官吏慢慢熟悉荆科。各郡县太守、令长也能稍微得闲,着手去处置恢复民生等更紧要的事务。

  刘禅直接给否了。

  积案如山,律令如海,荆州新附,人心未定,若他大赦天下,当然能收一时之效。

  可大赦这种事情,不过是以小惠收买人心,非但不能治国,反而会让奸恶之徒心存侥幸,大赦一次便伤一次国本根基。

  除非衰弊穷极,万不得已,才可权宜行之。

  否则今日荆州积案多便赦荆州,明日关中积案多便赦关中,后日益州又积案,官吏皆劳形于案牍,便又大赦益州。

  长此以往,法将不法,民不见畏,奉公守法之民却要与奸恶之徒同沐所谓天恩,这是哪门子道理?

  刘禅最后又搬出先帝之言:『若刘景升、刘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

  费听得局促难安,最后唯有连连谢罪而已。

  不能大赦,问题却总要解决。

  律令繁冗,非一日之积,自然也非一日可解,荆州只能暂用荆科,治标不能治本。

  而且要大量起用荆州本土士人。

  但国家法度已经丧失了内在的一致性,靠什么培养、选拔律法官吏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更要命的问题在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对执法官吏进行考核。

  那就只能考验地方官的良心了。

  可良心又如何能够经得起考验?

  刘禅并不指望地方官能出几个包青天,因为一旦律法层面有大量漏洞可钻,那么不去钻空子的官吏恐怕连两成都不到。

  他这才起了要著律立法之念。

  按照原本的历史进程,曹会在去年的十月下令启动修律工作,彻底推翻《汉律》,在律令、立法层面彻底切断与两汉的联系,巩固曹魏政权的合法性。

  这是国家的头等大事。

  而如今获得阶段性胜利的,不是曹魏而是大汉。曹魏焦头烂额,曹根本没有时间与心力消耗在著律立法上面。

  那么这为天下立法著律一事,就只能由刘禅牵头领先了。毕竟哪个人能禁得住流芳千古的诱惑?刘禅当然也不例外,武功既彰,文治总也要跟上的吧?

  问题越难,功绩越大!

  刘禅面对的问题,是连李世民、朱元璋都不曾面对的问题,因为那时华夏律法已经有了一个十分完善的框架,循旧制缝缝补补即可。而刘禅现在要做的是彻底推翻旧制,重构一个可垂范后世的新框架。

  那部由曹牵头、陈群、刘邵主导编纂的《魏律》,对后世著律立法影响颇深。

  其非但对两汉律法进行了体系化的重构,还开启了律法儒家化的制度先河,把儒家主张的孝悌纲常融入到了刑律当中。

  某种程度上,它革除了两汉法制的积弊沉疴。后世说它是华夏第一部统一的基本法典,赞他为后世各朝各代著律立法开创了范式。

  但这不是刘禅想要的《汉律》。

  既因为《魏律》依旧不够健全。

  也因为《魏律》首开八议之制,堂而皇之地在国家律法之上又开了一道后门:

  亲贵触法,法外开恩。

  门阀犯禁,禁内开门。

  没办法,曹操起家靠的是汝颍士族与谯沛武人,曹丕篡汉更以九品中正制换取世族拥戴。

  到了曹这里,士族、贵戚的根基已然深植于魏室,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不向他们倾斜。

  大汉的蜀科、汉科由丞相主导,即使到了现在,走的依旧是『乱世当用重典』的路子。

  刘焉、刘璋父子治蜀三十余年,施政宽柔,法令废弛,蜀中豪强专权自恣,欺凌小民,以致『思为乱者十户而八』。

  法正曾劝丞相效仿高祖皇帝约法三章,以宽政收拢人心。

  丞相却反对:

  秦地之所以能用约法三章收心,是因为暴秦苛法在前,解其倒悬便是恩德。蜀地却恰恰相反,病根在于法令不行、威刑不肃,若再行宽政,无异于抱薪救火。

  于是汉科从严,从重,从猛。

  八务、七戒、六恐、五惧…法行则知恩,威立则知惧。

  曹魏那边总爱说:

  『贼以密网束下,故下弃之。』

  『大魏反其道而行,弘以大纲,则百姓自然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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